管理会计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0-02-01 09:28:44 浏览次数:21788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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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战略管理的科学性和有效性,促进企业实现战略目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会计基本指引》等,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战略管理,是指对企业全局的、长远的发展方向、目标、任务和政策,以及资源配置作出决策和管理的过程。战略,是指企业从全局考虑做出的全局性和长远性的谋划。
第三条 企业进行战略管理时,一般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目标可行原则。战略目标的设定,一方面应具有前瞻性,且通过一定的努力可以实现;另一方面应具有适当的挑战性,并能够使长期目标与短期目标有效衔接。
(二)资源匹配原则。企业应根据各业务部门与战略目标的匹配程度,相应进行资源配置。
(三)责任落实原则。企业应将战略目标落实到具体的责任中心和责任人,构成不同层级彼此相连的战略目标责任圈。
(四)协同管理原则。企业应以实现战略目标为核心,考虑不同责任中心业务目标之间的有效协同,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同管理,有效提高资源使用的效率效果。
第四条 战略管理领域应用的管理会计工具方法包括但不限于战略地图(包括战略地图设计和落地)、价值链管理等。
战略管理工具方法,既可以单独应用,也可以综合应用。如,企业可以将战略地图与价值链管理综合应用,以加强战略管理的协同性。
第五条 企业进行战略管理,应关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法律、技术等对企业影响长远的外部环境因素,尤其是可能发生剧烈变化的外部环境因素。
第六条 企业进行战略管理,一般应设置专门机构或部门,牵头负责战略管理工作,并与其他职能部门协同制定战略规划,做好战略落地的跨部门协调,保障战略目标如期实现。
第七条 企业进行战略管理,应制定战略管理有关制度及配套的绩效激励制度等,形成科学有效的配套制度,切实调动员工的积极性,提升员工的执行力,促使企业战略真正落地。
第八条 企业应用战略管理工具、方法的程序,一般包括战略分析、战略制定、战略落地、战略评价和战略调整等。
第九条 战略分析包括环境分析和可利用资源分析。企业进行环境分析时,可应用态势分析法(Strength,Weakness,Opportunity,Threat,以下简称 SWOT 分析)、波特五力分析和波士顿矩阵分析等方法,分析企业的环境发展机会和竞争力,分析企业各业务流程在价值创造中的优势和劣势,并对每一业务流程按照其优势强弱划分等级,为战略目标确定奠定基础。
企业进行可利用资源分析时,可将可利用资源分为有形资源和无形资源,分析这些资源在企业过去发展中发挥的作用,以及今后应如何发挥更大的作用,并绘制出相应资源发挥作用的情况图。
第十条 战略制定也称战略目标设定。企业应根据战略分析结果,合理界定企业的使命和愿景,并将使命和愿景转化为战略目标。企业设定战略目标时,一方面,各部门都需要设定战略目标,并将其具体化为一套财务关键指标和非财务指标的预测值;另一方面,设定的各关键指标的目标(预测)值,应与本企业的可利用资源相匹配,并有利于执行人更加积极有效地实现既定目标。
第十一条 战略落地,也称战略实施,是将企业的战略规划蓝图变成现实的管理过程。战略目标在企业高层达成一致后,应向中下层层层传达,并在各项工作中得以分解、落实;同时,应加强执行反馈,及时修正战略执行偏差,以确保实现战略目标。
战略落地是战略管理中最重要的过程。企业应加强战略管控,结合使用战略地图、价值链管理等多种管理会计工具、方法,将战略落地的关键业务流程化,并落实到企业现有的营运流程中,确保企业高效率和高效益地实现战略目标。
战略管控,是指应用管理会计的工具、方法等,将战略落地的关键业务流程化,融入企业现有的战略管理体系中,包括对战略制定、战略实施等方面的全方位管控。
第十二条 战略评价,是指企业通过检测战略实施进展,评价战略执行效果,审视战略的科学性和有效性,不断修正战略举措,以期达到预期目标。
企业一般应从以下方面进行战略评价:战略是否适应企业的内外部环境、是否有效进行资源配置、战略涉及的风险程度是否可以接受、战略实施的时间和进度是否恰当等。
第十三条 战略调整是与战略评价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是指根据企业情况的发展变化和战略评价结果,即参照实际营运事实、变化的营运环境、新思维、新机会和战略执行情况等,对所制定的战略及时进行调整,以保证战略对企业管理活动的有效指导。战略调整一般包括调整企业的愿景、长期发展方向、战略目标及其战略举措等。
第十四条 本指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一条 为促进企业加强预算管理,发挥预算在规划、决策、控制、评价活动中的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会计基本指引》等,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预算管理,是指企业围绕预算开展的一系列管理活动。
第三条 预算管理旨在落实战略规划、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营运绩效,强化风险控制,推动企业战略规划实现。
第四条 企业实施预算管理时,一般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战略导向原则。预算管理应围绕企业的战略规划和业务计划有序开展,引导各预算责任主体聚焦战略、专注执行、达成绩效。
(二)过程控制原则。预算管理应建立在企业相关定额、标准基础之上,通过差异分析,监控预算目标的实现进度,提高预算管理的过程管控能力。
(三)融合业务原则。预算管理应嵌入企业业务管理的各个领域、层次、环节,促进各预算责任主体围绕预算目标开展沟通与协调,提高资源的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四)平衡管理原则。预算管理应平衡长期目标与短期目标、整体利益与局部利益、收入与支出、结果与动因等关系,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 预算管理领域应用的管理会计工具方法一般包括滚动预算、零基预算、弹性预算、作业预算、全面预算管理等。
企业应根据自身战略规划、业务特点和管理需要,结合不同工具方法的特征及适用范围,单独选择使用一种适合的预算管理工具方法,也可选择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工具方法综合运用。
第六条 企业应整合预算与战略管理领域的管理会计工具方法,强化预算对战略规划的决策支持;整合预算与成本管理领域的管理会计工具方法,强化预算对战略实施的监督机制;整合预算与绩效管理领域的管理会计工具方法,强化预算对战略目标的标杆引导。
第七条 企业预算管理工具方法的应用程序,一般包括预算编制、预算执行、预算考核等。
第八条 企业实施预算管理的基础环境包括战略规划、业务计划、组织架构、内部管理制度、信息系统、相关外部环境等。
第九条 企业应分析外部环境的机会与挑战、内部条件的优势与劣势,形成战略规划,确立预算管理的方向、重点和目标。
第十条 企业应将战略规划具体化、数量化作为业务计划和预算目标,推动预算管理流程,促进战略规划落地。
第十一条 预算管理的机构设置、职责权限和工作程序应与企业的组织架构和管理体制相协调,保障预算管理各环节职能衔接,流程顺畅。
第十二条 企业应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定额与标准制度、授权与控制制度、内部审计制度、绩效考核制度和绩效奖励制度等内部管理制度,夯实预算管理的制度基础。
第十三条 企业应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规范预算管理流程,提高预算管理效率。
第十四条 企业应根据战略规划制定年度计划,并通过预算编制予以具体化和数量化。
第十五条 企业应建立和完善预算编制的工作制度,明确编制依据、编制内容、编制程序和编制方法,确保预算编制依据合理、内容全面、程序规范、方法科学。
第十六条 企业一般按照分级编制、逐级汇总的方式,采用自上而下、自下而上、上下结合的流程编制预算。预算编制流程与编制方法的选择应支持和强化企业的管理模式。
第十七条 预算编制完成后,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企业章程的规定报经企业预算管理决策机构审议批准,以文件形式下达执行。预算执行一般可以分为预算控制、预算调整等程序。
第十八条 预算控制是包括事前控制、事中控制、事后控制的全过程控制。
第十九条 预算的事前控制,是指通过规范的预算编制流程,形成具有广泛共识的、可实现的预算控制目标。
第二十条 预算的事中控制,是指对费用、采购和资本性支出等涉及现金支出的事项,按照预算额度和企业内部相关流程进行逐级审批并执行。
第二十一条 预算的事后控制,是指对销售、回款、存货等不涉及现金支出的预算,以预算分析报告的方式进行监控。
第二十二条 预算的事前、事中和事后控制是相对的。较高层次或上一环节某些事项的事后控制,往往是下一层次、下一环节某些事项的事前或事中控制。
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建立健全授权控制制度,明确预算审批权限和要求、预算执行情况分析与报告等内容,强化预算责任,严格预算控制。
第二十四条 预算审批包括预算内审批、预算外审批、超预算审批等。预算内审批事项,应简化流程,提高效率;预算外审批事项,应严格控制,防范风险;超预算审批事项,应执行额外的审批流程。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建立预算执行情况分析制度,定期召开预算执行分析会议,通报预算执行情况,研究解决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第二十六条 预算调整,是指在预算执行时,由各预算责任主体根据经营管理要求、环境或政策变化,提出预算目标调整申请,经审批后,对预算进行修订的过程。
第二十七条 企业经批准下达的预算应保持稳定,由于客观因素导致预算执行发生重大差异确需调整预算的,应明确预算调整的条件、主体、权限和程序等事宜。
第二十八条 预算考核侧重对财务指标和定量指标的考核,是企业绩效考核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十九条 企业应建立健全预算考核制度,对各预算责任主体进行预算考核,并将预算考核结果纳入绩效考核体系,切实做到有奖有惩、奖惩分明。
第三十条 预算考核主体和考核对象的界定应坚持上级考核下级、逐级考核、预算执行与预算考核相互分离的原则。
第三十一条 预算考核的内容一般包括预算执行结果、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分析报告的及时性和准确性、预算执行和预算调整的规范性等。
第三十二条 企业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施预算考核。
(一)预算考核的标准、程序、结果和奖惩办法应及时公开。
(二)预算考核应以客观事实为依据,考核结果客观公正。
(三)奖惩措施应公平合理,并得到及时落实。
第三十三条 本指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一条 为了促进企业加强成本管理,提高企业成本管理水平,促进企业降本增效,提升竞争能力,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会计基本指引》等,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成本管理,是指企业营运过程中实施成本预测、成本决策、成本计划、成本核算、成本分析和成本考核等一系列管理活动的总称。
第三条 企业应用成本管理工具方法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业本融合原则。成本管理工具方法实施应与企业业务优势互补和相辅相成,实现成本管理责任到人、控制到位、考核严格、目标落实。
(二)适应性原则。成本管理工具方法实施应与生产经营特点和成本管理的目标要求相适应,尤其是要与企业发展战略或竞争战略相适应。企业还应根据经营特点、组织类型和成本管理要求,选择恰当的成本计算对象,确定不同的成本计算方法。
(三)成本效益原则。成本管理工具方法实施应权衡成本管理的收益,避免投入的成本大于其获得的收益。
(四)重要性原则。成本管理工具方法实施应重点管理对成本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力求精确,从简处理那些不太重要的琐碎项目。
第四条 成本管理工具方法,主要包括标准成本法、目标成本法、变动成本法、作业成本法等。
第五条 企业应结合自身的成本管理目标和实际情况,将不同成本管理工具方法综合运用,以便更好地实现成本管理的目标。
不同成本管理工具方法在综合应用时,应以各成本管理工具方法具体目标的兼容性、资源共享性、适用对象的差异性、方法的协调性和互补性为前提,确保成本管理工具方法结合运用效益。
第六条 企业应根据企业内外部环境,选择适合的成本管理工具方法。
第七条 企业应建立健全成本相关原始记录,加强和完善成本数据的收集、记录、传递、汇总和整理工作,确保成本基础信息记录完整。
第八条 企业应加强存货的计量验收管理,建立存货的计量、验收、领退及清查制度。
第九条 企业应建立健全成本管理工具方法应用的相关规章制度,一般包括费用审报制度、定额管理制度、责任成本制度等。
第十条 成本管理一般可以划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一)事前成本管理阶段,主要是对未来的成本水平及其发展趋势所进行的预测与规划,包括成本预测、成本决策和成本计划三个步骤;
(二)事中成本管理阶段,主要是对运营过程中发生的成本进行干预与控制,即成本控制步骤;
(三)事后成本管理阶段,主要是在成本发生之后进行的核算、分析和考核,包括成本核算、成本分析和成本考核三个步骤。
第十一条 成本预测是以现有条件为前提,在历史成本资料的基础上,根据未来可能发生的变化,利用科学的方法,对未来的成本水平及其发展趋势进行描述和判断的成本管理活动。
第十二条 成本决策是在充分利用已有资料的基础上,对运营过程中与成本相关问题的各个方案,运用定性和定量的方法,综合经济效益、质量、效率和规模等指标,进而确定运营过程中与成本相关的最优方案的成本管理活动。
第十三条 成本计划是以运营计划和有关成本资料为基础,根据成本决策所确定的目标,通过一定的程序,运用一定的方法,进行的针对计划期企业的生产耗费和成本水平具有约束力筹划的成本管理活动。
第十四条 成本控制是成本管理者根据预定的目标,对成本发生和形成过程以及影响成本的各种因素条件施加主动的影响或干预,使成本按照预期方向发展的成本管理活动。
第十五条 成本核算是根据成本计算对象,按照法规制度和企业管理的要求,利用会计核算体系,采用适当的成本计算方法,对运营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各种耗费按照规定的成本项目进行计算、归集与分配,取得不同成本计算对象的总成本和单位成本并将其传递给有关使用者的成本管理活动。
第十六条 成本分析是在成本核算提供的实际成本及其他有关资料的基础上,运用一定的方法,揭示成本变化情况,进一步查明影响成本变动的各种因素、产生的原因,明确相应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并提出建设性的建议,以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成本的成本管理活动。
第十七条 成本考核是对成本计划及其有关指标实际完成情况进行定期总结和评价,并根据考核结果和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进行相应奖励和惩罚,以监督和促进企业加强成本管理责任制,提高成本管理水平的成本管理活动。
第十八条 本指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一条 为明确营运管理基本程序,指导企业提升营运管理水平,提高营运效率和质量,增强价值创造力,实现营运目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会计基本指引》等,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营运管理,是指为了实现企业战略和营运目标,各级管理者通过计划、组织、指挥、协调、控制、激励等活动,实现对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的物料供应、产品生产和销售等环节的价值增值管理。
第三条 企业进行营运管理时,应区分计划(Planning)、实施(Design)、检查(Check)、处理(Act)等四个阶段(简称PDCA管理原则,下同),形成闭环管理,使营运管理工作更加条理化、系统化、科学化。
第四条 营运管理工具方法,包括但不限于本量利分析、敏感性分析、边际分析和标杆管理等。企业应根据自身业务特点和管理需要等,对不同的营运管理工具方法进行恰当结合与综合运用,更好地实现营运管理的目标。
第五条 企业营运管理工具方法的应用程序包括营运计划的制定、营运计划的执行、营运计划的调整、营运监控分析与报告、营运绩效管理等。
第六条 企业营运管理的应用环境包括组织架构、管理制度和流程、信息系统以及相关外部环境等。
第七条 为确保营运管理的有序开展,企业应建立健全营运管理组织架构,制定营运管理流程,明确各管理层级或管理部门在营运管理中的职能职责,有效组织开展营运计划的制定审批、分解下达、执行监控、分析报告、绩效管理等日常营运管理工作。
第八条 企业应建立和完善营运管理的相关制度与流程,明确营运管理各环节在营运管理中的工作目标、职责分工、工作程序、工具方法、信息报告等内容。
第九条 企业应建立完整的业务信息系统,规范信息的收集、整理、传递和使用等,有效支持管理者决策。
第十条 营运计划,是企业指根据战略决策和营运目标的要求,从时间和空间上对营运过程中所需要的各种资源所做出的统筹安排,主要作用是分解营运目标,分配企业资源,安排营运过程中的各项活动。
第十一条 营运计划按计划的时间可分为长期营运计划、中期营运计划和短期营运计划;按计划的内容可分为销售、生产、供应、财务、人力资源、产品开发、技术改造和设备投资等营运计划。
第十二条 制定营运计划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系统性原则。企业在制定计划时不仅应考虑营运的各个环节,还要从整个系统的角度出发,认识到各个环节是整个大系统中的一个小系统;既要考虑大系统的利益,也要兼顾个体利益。
(二)平衡性原则。企业应考虑内外部环境之间的矛盾,有效平衡可能对营运过程中的研发、生产、供应、销售等存在影响的各个方面,使其保持合理的比例关系。
(三)灵活性原则。企业应当充分考虑未来的不确定性,在制定计划时保持一定的灵活性和弹性。
第十三条 企业在制定营运计划时,应以战略目标和年度营运目标为指引,充分分析判断宏观经济形势、行业发展规律以及竞争对手情况等内外部环境变化,同时还应评估企业自身研发、生产、供应、销售等环节的营运能力,客观评估自身的优势和劣势以及面临的风险和机会等。
第十四条 企业在制定营运计划时,应开展营运预测,将其作为营运计划制定的基础和依据。
第十五条 营运预测,是指通过收集整理历史信息和实时信息,恰当运用科学预测方法,对未来经济活动可能产生的经济效益和发展趋势做出科学合理的预计和推测的过程。
第十六条 企业应用多种管理工具方法制定营运计划的,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单独或综合应用预算管理、平衡计分卡、价值树、标杆管理等管理工具方法;同时,应充分应用本量利分析、敏感分析、边际分析等管理会计工具,为营运计划的制定提供具体量化的数据分析,有效支持决策。
第十七条 企业应当科学合理地制定营运计划,充分考虑各层次营运目标、业务计划、管理指标等方面的内在逻辑联系,形成涵盖各价值链的、不同层次和不同领域的、业务与财务相结合的、短期与长期相结合的目标体系和行动计划。
第十八条 企业应采取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式制定营运计划,充分调动全员积极性,通过沟通、讨论达成共识。
第十九条 企业应根据营运管理流程,对营运计划进行逐级审批。企业各部门应在已经审批通过的营运计划基础上,进一步制定各自的业务计划,并按流程履行审批程序。
第二十条 企业应对未来的不确定性进行充分的预估,在科学营运预测的基础上,制定多方案的营运计划,以便应对未来不确定性带来的风险与挑战。
第二十一条 经审批的营运计划应以正式文件的形式下达执行。执行企业应逐级分解营运计划,按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要求分解落实到各下级企业或部门、岗位或员工,确保营运计划得到充分落实。
第二十二条 经审批的营运计划应分解到季度、月度,形成月度的营运计划,逐月下达、执行。各执行企业应根据月度的营运计划组织开展各项营运活动。
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建立配套的监督控制机制,及时记录营运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差异分析与纠偏,持续优化业务流程,确保营运计划有效执行。
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在月度营运计划的基础上,开展月度、季度滚动预测,实时反映滚动营运计划所对应的实际营运状况,为企业资源配置的决策提供有效支持。
第二十五条 企业的营运计划一旦批准下达,一般不予调整。宏观经济形势、市场竞争形势等发生重大变化,导致企业营运状况与预期出现较大偏差的,企业可以适时对营运计划做出调整,使营运目标更加切合实际。
第二十六条 企业在营运计划的执行过程中,应关注和识别所存在的各种不确定因素,分析和评估其对企业营运的影响,适时启动调整原计划的有关工作,确保企业营运目标更加切合实际,更合理地进行资源配置。
第二十七条 企业在进行营运计划调整的决策时,应及时分析和评估营运计划调整方案对企业营运的影响,包括对短期的资源配置、营运成本、营运效益等的影响以及对长期战略的影响。
第二十八条 企业应建立营运计划调整的流程和机制,规范营运计划的调整活动。营运计划的调整应由具体执行企业提出调整申请,层层审批,批准后下达正式文件。
第二十九条 为了强化营运监控,确保企业营运目标的顺利完成,企业应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按照日、周、月、季、年等频率建立营运监控体系;并按照PDCA的管理原则,不断优化营运监控体系的各项机制,做好营运监控分析工作。
第三十条 企业的营运监控分析,是指以本期财务和管理指标为起点,通过指标分析查找异常,并进一步揭示差异所反映的营运缺陷,追踪缺陷成因,提出并落实改进措施,不断提高企业营运管理水平。
第三十一条 营运管理监控的基本任务是发现偏差、分析偏差和纠正偏差。
(一)发现偏差。企业通过各类手段和方法,分析营运计划的执行情况,发现计划执行中的问题。
(二)分析偏差。企业对营运计划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偏差原因进行研究,采取针对性的措施。
(三)纠正偏差。企业根据偏差产生的原因采取针对性的纠偏对策,使企业营运过程中活动按既定的营运计划进行,或者按照本指引第四章对营运计划进行必要的调整。
第三十二条 企业营运监控分析应至少包括发展能力、盈利能力、偿债能力等方面的财务指标以及生产能力、管理能力等方面的非财务内容,并根据所处行业的营运特点,通过趋势分析、对标分析等工具方法,建立完善营运监控分析指标体系。
第三十三条 企业营运分析的一般步骤包括:
(一)明确营运目的,确定有关营运活动的范围;
(二)全面收集有关营运活动的资料,进行分类整理;
(三)分析营运计划与执行的差异,追溯原因;
(四)根据差异分析采取恰当的措施,并进行分析和报告。
第三十四条 企业应将营运监控分析的对象、目的、程序、评价及改进建议形成书面分析报告。分析报告按照分析的范围及内容可以分为综合分析报告、专题分析报告和简要分析报告;按照分析的时间分为定期分析报告和不定期分析报告。
第三十五条 企业应建立预警、督办、跟踪等营运监控机制,及时对营运监控过程中发现的异常情况进行通报、预警,按照PDCA管理原则督促相关责任人将工作举措落实到位。
第三十六条 企业可以建立信息报送、收集、整理、分析、报告等日常管理机制,保证信息传递的及时性和可靠性;建立营运监控管理信息系统、营运监控信息报告体系等,保证营运监控分析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三十七条 企业可以开展营运绩效管理,激励员工为实现营运管理目标做出贡献。
第三十八条 企业可以建立营运绩效管理委员会、营运绩效管理办公室等不同层级的绩效管理组织,明确绩效管理流程和审批权限,制定绩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绩效管理制度。
第三十九条 企业可以以营运计划为基础,制定绩效管理指标体系,明确绩效指标的定义、计算口径、统计范围、绩效目标、评价标准、评价周期、评价流程等内容,确保绩效指标具体、可衡量、可实现、相关以及具有明确期限。
第四十条 绩效管理指标应以企业营运管理指标为基础,做到无缝衔接、层层分解,确保企业营运目标的落实。
第四十一条 本指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一条 为促进企业加强投融资管理,降低投融资风险,健全投融资决策机制,优化融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会计基本指引》等,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投融资管理包括投资管理和融资管理。投资管理,是指企业根据自身战略发展规划,在价值最大化的前提下,将资金投入到营运过程中的管理活动。投资管理的对象包括权益性投资和非权益性投资,本指引侧重于非权益性投资。
融资管理,是指企业为实现既定的战略目标,在风险匹配的原则下,以信用为基础筹集资金的管理活动。融资管理的对象包括权益性融资和债务性融资,本指引侧重于债务性融资。
第三条 投融资管理领域应用的工具方法包括但不限于贴现现金流法、项目管理、资本成本分析、情景分析、约束资源优化等。
第四条 企业进行投融资管理时,一般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价值创造原则。投融资管理应以持续创造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为核心。
(二)战略导向原则。投融资管理应符合企业发展战略与规划,与企业战略布局和结构调整方向相一致。
(三)风险匹配原则。投融资管理应确保投融资对象的风险评级与企业的风险综合承受能力相匹配。
第五条 企业应建立健全投资管理的制度体系,根据组织架构特点,设置能够满足投资管理活动所需的,由业务、财务、法律及审计等相关人员组成的投资委员会或类似决策机构,对重大投资事项和投资制度建设等进行审核,有条件的企业可以设置投资管理机构,组织开展投资管理工作。
第六条 投资管理的程序一般包括投资计划制定、可行性分析、实施过程控制和投资后评价等。
第七条 企业投资管理机构应根据战略需要,定期编制中长期投资规划,并据此编制年度投资计划。
(一)中长期投资规划一般应明确指导思想、战略目标、投资规模、投资结构等。
(二)年度投资计划一般包括编制依据、年度投资任务、年度投资任务执行计划、投资项目的类别及名称、各项目投资额的估算及资金来源构成等,并纳入企业预算管理。
第八条 企业可以自行组织开展投资可行性分析,也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投资咨询机构执行。投资可行性分析的内容一般包括该投资在技术和经济上的可行性、可能产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可以预测的投资风险、投资落实的各项保障条件等。
第九条 企业进行投资管理,应当将投资控制贯穿于投资的实施全过程。投资控制的主要内容一般包括进度控制、财务控制、变更控制等。
进度控制,是指对投资实际执行进度方面的规范与控制,主要由投资执行部门负责;财务控制,是指对投资过程中资金使用、成本控制等方面的规范与控制,主要由财务部门负责;变更控制,是指对投资变更方面的规范与控制,主要由投资管理部门负责。
第十条 投资项目实施完成后,企业应对照项目可行性分析和投资计划组织开展投资后评价。投资后评价的主要内容一般包括投资过程回顾、投资绩效和影响评价、投资目标实现程度和持续能力评价、经验教训和对策建议等。
第十一条 投资报告应根据投资管理的执行结果编制,反映企业投资管理的实施情况。投资报告主要包括以下两部分内容:
(一)投资管理的情况说明,一般包括投资对象、投资额度、投资结构、投资进度、投资效益、投资风险、需要说明的其他重大事项等;
(二)投资管理建议,可以根据需要以附件形式提供支持性文档。
第十二条 投资报告是重要的管理会计报告,应确保内容真实、数据可靠、分析客观、结论清楚,为报告使用者提供满足决策需要的信息。
第十三条 企业可定期编制投资报告,反映一定期间内投资管理的总体情况,一般至少应于每个会计年度出具一份;也可根据需要编制不定期报告,主要用于反映特殊事项和特定项目的投资管理情况。
第十四条 企业应及时进行回顾和分析,检查和评估投资管理的实施效果,不断优化投资管理流程,改进投资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企业应建立健全融资管理的制度体系,融资管理一般采取审批制,根据企业的战略需要,实施分级授信、逐级上报。
企业应设置满足融资管理所需的,由业务、财务、法律及审计等相关人员组成的融资委员会或类似决策机构,对重大融资事项和融资管理制度等进行审批,融资管理一般由企业财务部门负责归口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融资管理的程序一般包括融资计划制定、融资决策分析、融资方案的实施与调整、融资管理分析等。
第十七条 企业对融资安排应实行年度统筹、季度平衡、月度执行的管理方式,根据战略需要、业务计划和经营进展情况,预测现金流量,统筹各项收支,编制年度融资计划,并据此分解至季度和月度融资计划。必要时根据特定项目的需要,编制专项融资计划。
年度融资计划的内容一般包括编制依据、融资规模、融资方式、资金成本等;季度和月度融资计划的内容一般包括年度经营计划、企业经营情况和项目进展水平、资金周转水平、融资方式、资金成本等。
企业融资计划可作为预算管理的一部分,纳入企业预算管理。
第十八条 企业应根据融资决策分析的结果编制融资方案,融资决策分析的内容一般包括融资规模、融资方式、资金成本、融资机构的选择依据、融资用途、偿付能力、融资潜在风险和应对措施、还款计划等。
第十九条 融资方案经审批通过后,进入实施阶段,一般由财务部门具体负责落实。如果融资活动受阻或者融资量无法达到融资需求目标,财务部应对融资方案进行及时调整,数额较大时应按照融资管理程序重新报请融资委员会或类似决策机构审批。
第二十条 企业融资完成后,应对融资进行统一管理,必要时应建立融资管理台账,一般由财务部门负责执行。企业应定期进行融资管理分析,内容一般包括还款计划、还款期限、资金成本、偿付能力、融资潜在风险和应对措施等。还款计划应纳入预算管理,以确保按期偿还融资。
第二十一条 融资报告应根据融资管理的执行结果编制,反映企业融资管理的实施情况。融资报告主要包括以下两部分内容:
(一)融资管理的情况说明,一般包括融资需求测算、融资渠道、融资方式、融资成本、融资程序、融资风险及应对措施、需要说明的重大事项等;
(二)融资管理建议,可以根据需要以附件形式提供支持性文档。
第二十二条 融资报告是重要的管理会计报告,应确保内容真实、数据可靠、分析客观、结论清楚,为报告使用者提供满足决策需要的信息。
第二十三条 企业可定期编制融资报告,反映一定期间内融资管理的总体情况,一般至少应于每个会计年度出具一份;也可根据需要编制不定期报告,主要用于反映特殊事项和特定项目的融资管理情况。
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及时进行回顾和分析,检查和评估融资管理的实施效果,不断优化融资管理流程,改进融资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指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一条 为提升企业绩效管理工作水平,激发和调动员工积极性,增强价值创造力,实现企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会计基本指引》等,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绩效管理,是指企业与员工之间就业绩目标及如何实现业绩目标达成共识,并帮助和激励员工取得优异业绩,从而实现企业目标的管理过程。绩效管理的核心是业绩评价和激励管理。
业绩评价,是指企业运用系统的工具方法,对一定时期内企业营运效率与效果进行综合评判的管理活动。业绩评价是企业实施激励管理的重要依据。
激励管理,是指企业运用系统的工具方法,调动企业员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激发企业员工工作动力的管理活动。激励管理是促进企业业绩提升的重要手段。
第三条 企业进行绩效管理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价值导向原则。绩效管理应为企业实现战略规划服务,支持价值创造能力提升。
(二)客观公正原则。绩效管理应实事求是,评价过程应客观公正,激励实施应公平合理。
(三)规范统一原则。绩效管理的政策和制度应统一明确,应严格执行规定的程序和流程。
(四)科学有效原则。绩效管理应做到目标符合实际,方法科学有效,激励与约束并重,操作简便易行。
第四条 企业进行绩效管理时,应设立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或类似机构,主要负责审核绩效管理的政策和制度、业绩计划与激励计划、业绩评价结果与激励实施方案、业绩评价与激励管理报告等,协调解决绩效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或类似机构下设绩效管理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绩效管理的政策和制度、业绩计划与激励计划,组织业绩计划与激励计划的执行与实施,编制业绩评价与激励管理报告等,协调解决
绩效管理工作中的日常问题。
第五条 企业应建立和完善绩效管理的相关政策与制度,明确绩效管理的工作目标、职责分工、工作程序、工具方法、信息报告等内容。
第六条 企业应建立有助于绩效管理实施的信息系统,为绩效管理工作提供信息支持。
第七条 绩效管理的主要工具方法有:关键业绩指标法、经济增加值法、平衡计分卡、360度绩效评价、股权激励等。企业可根据自身战略规划、业务特点和管理需要,结合不同工具方法的特征及适用范围,选择一种适合的绩效管理工具方法单独使用,也可选择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工具方法综合运用。
第八条 绩效管理工具方法应用的一般程序,包括制定业绩计划与激励计划、执行业绩计划与激励计划、实施业绩评价与激励、编制业绩评价与激励管理报告。
第九条 企业应根据战略规划,综合考虑业绩评价期间宏观经济政策、外部市场环境、内部管理需要等因素,结合业务计划与预算,按照上下结合、分级编制、逐级分解的程序,在沟通反馈的基础上,编制各层级的业绩计划与激励计划。
第十条 业绩计划是企业开展业绩评价工作的行动方案,包括构建指标体系、分配指标权重、确定业绩目标值、选择计分方法和评价周期、签订业绩合同等一系列管理活动。制定业绩计划通常从企业级开始,层层分解到下级单位(部门),最终落实到具体岗位和员工。
第十一条 企业可单独或综合运用关键业绩指标法、经济增加值法、平衡计分卡、360度绩效评价等工具方法构建指标体系。指标体系应反映企业战略规划实现的关键成功因素,具体指标应含义明确、可度量。
第十二条 指标权重的确定可选择运用主观赋权法和客观赋权法,也可综合运用这两种方法。主观赋权法是利用专家或个人的知识与经验来确定指标权重的方法,如德尔菲法、层次分析法等。客观赋权法是从指标的统计性质入手,由调查数据确定指标权重的方法,如主成分分析法、均方差法等。
第十三条 业绩目标值的确定可参考内部标准与外部标准。内部标准有预算标准、历史标准、经验标准等,外部标准有行业标准、竞争对手标准、标杆标准等。
第十四条 业绩评价计分方法可分为定量法和定性法。定量法主要有功效系数法和综合指数法等,定性法主要有素质法和行为法等。
第十五条 业绩评价周期一般可分为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任期。月度、季度业绩评价一般适用于企业基层员工和管理人员,半年度业绩评价一般适用于企业中高层管理人员,年度业绩评价适用于企业所有被评价对象,任期业绩评价主要适用于企业负责人。
第十六条 业绩计划制定后,评价主体与被评价对象一般应签订业绩合同,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并作为业绩评价与激励管理的依据。业绩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业绩指标、目标值及权重、评价计分方法、特别约定事项、有效期限、签订日期等。业绩合同一般按年度或任期签订。
第十七条 激励计划是企业为激励被评价对象而采取的行动方案,包括激励对象、激励形式、激励条件、激励周期等内容。激励计划按激励形式可分为薪酬激励计划、能力开发激励计划、职业发展激励计划和其他激励计划。
薪酬激励计划按期限可分为短期薪酬激励计划和中长期薪酬激励计划。短期薪酬激励计划主要包括业绩工资、业绩奖金、业绩福利等。中长期薪酬激励计划主要包括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以及虚拟股票等。能力开发激励计划主要包括对员工知识、技能等方面的提升计划。职业发展激励计划主要是对员工职业发展做出的规划。其他激励计划包括良好的工作环境、晋升与降职、表扬与批评等。
第十八条 激励计划的编制应以业绩计划为基础,采用多元化的激励手段,兼顾内在激励与外在激励、短期激励与长期激励、现金激励与非现金激励、个人激励与团队激励、正向激励与负向激励,充分发挥各种激励形式的综合作用。
第十九条 业绩计划与激励计划编制完成后,应经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或类似机构审核,报董事会或类似机构审批。经审批的业绩计划与激励计划应保持稳定,一般不予调整,若受国家政策、市场环境、不可抗力等客观因素影响,确需调整的,应严格履行规定的审批程序。
第二十条 审批后的业绩计划与激励计划,应以正式文件的形式下达执行,确保与计划相关的被评价对象能够了解计划的具体内容和要求。
第二十一条 业绩计划与激励计划下达后,各计划执行单位(部门)应认真组织实施,从横向和纵向两方面落实到各下级单位(部门)、各岗位员工,形成全方位的业绩计划与激励计划执行责任体系。
第二十二条 业绩计划与激励计划执行过程中,企业应建立配套的监督控制机制,及时记录执行情况,进行差异分析与纠偏,持续优化业务流程,确保业绩计划与激励计划的有效执行。
(一)监控与记录。企业可借助信息系统或其他信息支持手段,监控和记录指标完成情况、重大事项、员工的工作表现、激励措施执行情况等内容。收集信息的方法主要有观察法、工作记录法、他人反馈法等。
(二)分析与纠偏。根据监控与记录的结果,重点分析指标完成值与目标值的偏差、激励效果与预期目标的偏差,提出相应整改建议并采取必要的改进措施。
(三)编制分析报告。分析报告主要反映业绩计划与激励计划的执行情况及分析结果,其频率可以是月度、季度、年度,也可根据需要编制。
第二十三条 业绩计划与激励计划执行过程中,绩效管理工作机构应通过会议、培训、网络、报纸、公告栏等形式,进行多渠道、多样化、持续不断地沟通与辅导,使业绩计划与激励计划得到充分理解和有效执行。
第二十四条 绩效管理工作机构应根据计划的执行情况定期实施业绩评价与激励,按照业绩计划与激励计划的约定,对被评价对象的业绩表现进行系统、全面、公正、客观地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实施相应的激励。
第二十五条 评价主体应按照业绩计划收集相关信息,获取被评价对象的业绩指标实际值,对照目标值,应用选定的计分方法,计算评价分值,并进一步形成对被评价对象的综合评价结果。
第二十六条 业绩评价过程及结果应有完整的记录,结果应得到评价主体和被评价对象的确认,并进行公开发布或保密发布。公开发布的主要方式有召开业绩发布会、企业网站业绩公示、面板业绩公告等;保密发布一般采用一对一书面、电子邮件函告或面谈告知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七条 评价主体应及时向被评价对象进行业绩反馈,反馈内容包括评价结果、差距分析、改进建议及措施等,可采取反馈报告、反馈面谈、反馈报告会等形式进行。
第二十八条 业绩结果发布后,企业应依据业绩评价的结果,组织实施激励计划,综合运用业绩薪酬、股权、晋升与降职、培训与教育、表扬与批评等多种方式,逐级兑现激励承诺。
第二十九条 绩效管理工作机构应定期或根据需要编制业绩评价与激励管理报告,对业绩评价和激励管理的结果进行反映。
第三十条 业绩评价与激励管理报告是企业管理会计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应确保内容真实、数据可靠、分析客观、结论清楚,为报告使用者提供满足决策需要的信息。
第三十一条 业绩评价报告根据评价结果编制,反映被评价对象的业绩计划完成情况,通常由报告正文和附件构成。报告正文主要包括以下两部分:
(一)评价情况说明,包括评价对象、评价依据、评价过程、评价结果、需要说明的重大事项等;
(二)管理建议。
报告附件包括评价计分表、问卷调查结果分析、专家咨询意见等报告正文的支持性文档。
第三十二条 激励管理报告根据激励计划的执行结果编制,反映被评价对象的激励计划实施情况。激励管理报告主要包括以下两部分:
(一)激励情况说明,包括激励对象、激励依据、激励措施、激励执行结果、需要说明的重大事项等;
(二)管理建议。
可以根据需要以附件形式提供支持性文档。
第三十三条 业绩评价与激励管理报告可分为定期报告、不定期报告。
定期报告主要反映一定期间被评价对象的业绩评价与激励管理情况。每个会计年度至少出具一份定期报告。
不定期报告根据需要编制,反映部分特殊事项或特定项目的业绩评价与激励管理情况。
第三十四条 业绩评价与激励管理报告应根据需要及时报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或类似机构审核,并提交董事会或类似机构审批。
第三十五条 企业应定期通过回顾和分析,检查和评估业绩评价与激励管理的实施效果,不断优化业绩计划和激励计划,改进未来绩效管理工作。
第三十六条 本指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一条 为指导企业管理会计报告的编制、审批、报送、使用等,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管理会计基本指引》等,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企业管理会计报告,是指企业运用管理会计方法,根据财务和业务的基础信息加工整理形成的,满足企业价值管理需要的对内报告。
第三条 企业管理会计报告的目标是为企业各层级进行规划、决策、控制和评价等管理活动提供有用信息。
第四条 企业应建立管理会计报告组织体系,根据需要设置管理会计报告相关岗位,明确岗位职责。企业各部门、各岗位都必须履行提供管理会计报告所需信息的责任。
第五条 企业管理会计报告的形式要件包括报告的名称、报告期间或时间、报告对象、报告内容以及报告人等。
第六条 企业管理会计报告的对象是对管理会计信息有需求的各个层级、各个环节的管理者。
第七条 企业可以根据管理的需要和管理会计活动的性质设定报告期间。一般应以日历期间(月度、季度、年度)作为企业管理会计报告期间,也可以根据特定需要设定企业管理会计报告期间。
第八条 企业管理会计报告的内容应根据管理需要和报告目标而定,易于理解并具有一定灵活性。
第九条 企业管理会计报告的编制、审批、报送、使用等应与企业组织架构相适应。
第十条 企业管理会计报告体系应根据管理活动全过程进行构造,在管理活动各环节形成基于因果关系链的结果报告和原因报告。
第十一条 企业管理会计报告体系可以按照多种标志进行分类,包括但不限于:
(一)按照企业管理会计报告使用者所处的管理层级可以分为战略层管理会计报告、经营层管理会计报告和业务层管理会计报告;
(二)按照企业管理会计报告内容不同可以分为综合企业管理会计报告和专项企业管理会计报告;
(三)按照管理会计功能可以分为管理规划报告、管理决策报告、管理控制报告和管理评价报告;
(四)按照责任中心可以分为投资中心报告、利润中心报告和成本中心报告;
(五)按照报告主体整体性程度可以分为整体报告和分部报告。
第十二条 战略层管理会计报告是为满足战略层进行战略规划、战略制定、战略执行、战略评价以及其他方面的管理活动提供相关信息的对内报告。战略层管理会计报告的报告对象是企业的战略层,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等。
第十三条 战略层管理会计报告包括但不仅限于战略管理报告、综合业绩报告、价值创造报告、经营分析报告、风险分析报告、重大事项报告、例外事项报告等。这些报告可以独立提交,也可以根据不同需要整合后提交。
第十四条 战略管理报告的内容应包括内外部环境分析、战略选择与目标设定、战略执行及其结果,以及战略评价等。
第十五条 综合业绩报告的内容应包括关键绩效指标预算及其执行结果、差异分析以及其他重大绩效事项等。
第十六条 价值创造报告的内容应包括价值创造目标、价值驱动的财务因素与非财务因素、内部各业务单元的资源占用与价值贡献,以及提升公司价值的措施等。
第十七条 经营分析报告的内容应包括过去经营决策执行情况回顾、本期经营目标执行的差异及其原因、影响未来经营状况的内外部环境与主要风险分析、下一期的经营目标及管理措施等。
第十八条 风险分析报告的内容应包括企业全面风险管理工作回顾、内外部风险因素分析、主要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管理工作计划等。
第十九条 重大事项报告是针对企业的重大投资项目、重大资本运营、重大融资、重大担保事项、关联交易等事项进行的报告。
第二十条 例外事项报告是针对企业发生的自然灾害、管理层变更、股权变更、安全事故等偶发性事项进行的报告。
第二十一条 战略层管理会计报告应精炼、简洁、易于理解,报告主要结果、主要原因,并提出具体的建议。
第二十二条 经营层管理会计报告是为经营层进行规划、决策、控制和评价等管理活动提供相关信息的对内报告。经营层管理会计报告的报告对象是经营管理层。
第二十三条 经营层管理会计报告包括但不仅限于全面预算管理报告、投资分析与可行性报告、融资分析报告、盈利分析报告、业绩评价报告、资金管理报告、成本管理报告等。
第二十四条 全面预算管理报告的内容应包括预算目标制定与分解、预算执行差异分析以及预算考评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 投资分析报告的内容应包括投资对象、投资额度、投资结构、投资进度、投资效益、投资风险和投资管理建议等。
第二十六条 项目可行性报告的内容应包括项目概况、市场预测、产品方案与生产规模、厂址选择、工艺与组织方案设计、财务评价、项目风险分析,以及项目可行性研究结论与建议等。
第二十七条 融资分析报告的内容应包括融资需求测算、融资渠道与融资方式分析及选择、资本成本、融资程序、融资风险及其应对措施和融资管理建议等。
第二十八条 盈利分析报告的内容应包括盈利目标及其实现程度、利润的构成及其变动趋势、影响利润的主要因素及其变化情况,以及提高盈利能力的具体措施等。企业还应对收入和成本进行深入分析。盈利分析报告可基于企业集团、独立企业,也可基于责任中心、产品、区域、客户等进行。
第二十九条 资金管理报告的内容应包括资金管理目标、主要流动资金项目如现金、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存货的管理状况、资金管理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措施等。企业集团资金管理报告的内容还应包括资金管理模式(集中管理还是分散管理)、资金集中方式、资金集中程度、内部资金往来等。
第三十条 成本管理报告的内容应包括成本预算、实际成本及其差异分析,成本差异形成的原因以及改进措施等。
第三十一条 业绩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包括绩效目标、关键绩效指标、实际执行结果、差异分析、考评结果,以及相关建议等。
第三十二条 经营层管理会计报告应做到内容完整,分析深入。
第三十三条 业务层管理会计报告是为企业日常业务或作业活动提供相关信息的对内报告。业务层管理会计报告的报告对象是企业的职能部门、业务部门以及车间、班组等。
第三十四条 业务层管理会计报告应根据内部价值链进行构造,包括但不仅限于研究开发报告、采购业务报告、生产业务报告、配送业务报告、销售业务报告、售后服务业务报告、人力资源报告等。
第三十五条 研究开发报告的内容应包括研发背景、主要研发内容、技术方案、研发进度、项目预算等。
第三十六条 采购业务报告的内容应包括采购业务预算、采购业务执行结果以及差异分析等。采购业务报告要重点反映采购质量、数量以及时间、价格等方面的内容。
第三十七条 生产业务报告的内容应包括生产业务预算、生产业务执行结果以及差异分析等。生产业务报告要重点反映生产成本、生产数量以及产品质量、生产时间等方面的内容。
第三十八条 配送业务报告的内容应包括配送业务预算、配送业务执行结果以及差异分析等。配送业务报告要重点反映配送的及时性、准确性以及配送损耗等方面的内容。
第三十九条 销售业务报告的内容应包括销售业务预算、销售业务执行结果以及差异分析等。销售业务报告要重点反映销售的数量结构和质量结构等方面的内容。
第四十条 售后服务业务报告的内容应包括售后服务业务预算、售后服务业务执行结果以及差异分析等。售后服务业务报告重点反映售后服务的客户满意度等方面的内容。
第四十一条 人力资源报告的内容应包括人力资源预算、人力资源执行结果以及差异分析等。人力资源报告报告重点反映人力资源使用及考核等方面的内容。
第四十二条 业务层管理会计报告应做到内容具体,数据充分。
第四十三条 企业管理会计报告流程包括报告的编制、审批、报送、使用、评价等环节。
第四十四条 企业管理会计报告由管理会计信息归集、处理并报出的责任部门编制。
第四十五条 企业应根据报告的内容、重要性和报告对象等,确定不同的审批流程。经审批后的报告方可报出。
第四十六条 企业应合理设计报告报送路径,确保企业管理会计报告及时、有效地送达报告对象。企业管理会计报告可以根据报告性质、管理需要进行逐级报送或直接报送;
第四十七条 企业应建立企业管理会计报告使用的授权制度,报告使用人应在权限范围内使用企业管理会计报告。
第四十八条 企业应对企业管理会计报告的质量、传递的及时性、保密情况等进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与绩效考核挂钩。
第四十九条 企业应当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强化企业管理会计报告及相关信息集成和共享,将企业管理会计报告的编制、审批、报送和使用等纳入企业统一信息平台。
第五十条 企业应定期根据企业管理会计报告使用效果以及内外部环境变化对企业管理会计报告体系、内容、编制、审批、报送、使用等进行优化。
第五十一条 企业管理会计报告属内部报告,应在允许的范围内传递和使用。相关人员应遵守保密规定。
第五十二条 本指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一条 为引导企业正确、有效地应用管理会计信息模块,推进企业管理会计信息化建设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会计基本指引》等,制订本指引。
第二条 管理会计信息化,是指以财务和业务数据为基础,借助计算机、网络通信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对信息进行获取、加工、整理、分析和报告等操作处理,为企业有效开展管理会计活动提供全面、及时、准确的信息支持。
第三条 企业实施管理会计信息化,一般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系统集成原则。管理会计系统功能模块应与财务及业务系统功能模块紧密集成,通过事先定义的规则,完成财务和业务数据到管理会计数据的自动生成过程,同时实现对财务和业务数据的预警或控制。
(二)数据共享原则。企业在实施管理会计信息化时,一方面应制定统一的标准和规范,实现数据的集中统一管理;另一方面应借助系统的无缝对接,实现数据的一次采集,全程共享。
(三)规则可配置原则。管理会计系统功能模块应提供规则配置功能,实现其他功能模块与管理会计模块相关内容的映射和自定义配置。
(四)灵活扩展性原则。管理会计系统功能模块应具备灵活扩展性,及时满足企业内部管理的需要,同时对环境、业务、产品、组织和流程的变化做出响应。
第四条 管理会计信息模块,是指集成在企业信息系统中,以企业信息系统中财务和业务数据为基础,借助系统的技术手段实现管理会计应用的过程,为企业有效开展管理会计活动提供支持的信息系统模块。
第五条 本指引适用于已经具备一定的信息系统应用基础,并有意在此基础上应用管理会计信息模块的企业;以及新建信息系统,并有意同时应用管理会计信息模块的企业。
第六条 企业实施管理会计信息化,一般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对企业营运主体、营运范围、业务流程、责任中心等有清晰定义;
(二)设有具备管理会计职能的相关部门或岗位,具有一定的管理会计工具方法的应用基础以及相对清晰的管理会计应用流程;
(三)具备一定的财务和业务信息系统应用基础。
第七条 为更好地促进管理会计信息模块的应用,企业需具备一定的系统应用基础,包括已经实现了相对成熟的财务会计模块的应用,并一定程度上实现了经营计划管理、采购管理、销售管理、库存管理等基础业务管理职能的系统化。
第八条 管理会计信息模块的建设和应用程序既包括系统的规划和建设过程;也包括系统的应用过程,即输入、处理和输出过程。
第九条 系统规划和建设过程一般包括系统规划、系统实施和系 统维护等环节。
第十条 在管理会计信息化的系统规划环节,企业应将管理会计信息化的系统规划纳入企业信息系统建设的整体规划中,遵循整体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确认企业的战略目标和管理会计应用目标,形成清晰的管理会计应用需求,因地制宜逐步推进。
第十一条 在管理会计信息化的系统实施环节,企业应制定详尽的实施计划,清晰划分实施的主要阶段、有关活动和详细任务的时间进度。实施阶段一般包括项目准备、系统设计、系统实现、测试和上线、运维及支持等过程。
(一)在项目准备阶段,企业主要应完成系统建设前的基础工作,一般包括确定实施目标、实施组织范围和业务范围,制定项目计划、资源安排和项目管理标准,开展项目动员及初始培训等。
(二)在系统设计阶段,企业主要应对组织现有的信息系统应用情况、管理会计工作现状和信息化需求进行调查,梳理并优化管理会计应用模型和应用流程,据此设计管理会计信息化的实施方案。
(三)在系统实现阶段,企业主要应完成管理会计系统功能模块的系统配置、功能和接口开发、单元测试以及数据整理等工作。
(四)在测试和上线阶段,企业主要应实现管理会计系统功能模块的整体测试、权限设置、系统部署、数据导入、最终用户培训和上线切换过程。必要时,企业还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预上线演练。
第十二条 企业应做好管理会计信息化运维和支持,实现日常运行维护支持及上线后持续培训和系统优化。
第十三条 管理会计模块的应用过程一般包括输入、处理和输出三个环节。
(一)输入环节,是指完成从管理会计信息模块或其他应用系统中获取数据的过程。管理会计模块需提供已定义清楚数据规则的数据接口,以自动采集财务和业务数据。同时,系统还应支持本模块其他数据的手工录入,以利于相关业务调整和补充信息的需要。
(二)处理环节,是指借助管理会计工具模型进行数据加工处理的过程。管理会计模块可以充分利用数据挖掘、在线分析处理等商业智能技术,借助相关工具对数据进行综合查询、分析统计,挖掘出有助于企业管理活动的信息。
(三)输出环节,是指提供丰富的人机交互工具,集成通用的办公软件等成熟工具,自动生成或导出数据报告的过程。数据报告的展示形式应注重易读性和可视化。
最终的系统输出结果不仅可以采用独立报表或报告的形式展示给用户,也可以输出或嵌入到其它管理系统(如客户关系管理系统)中,为各级管理部门提供管理所需的相关、及时的信息。
第十四条 管理会计信息模块以责任中心为主要对象,包括但不限于成本管理、预算管理、绩效管理、投资管理、管理会计报告等功能模块。
第十五条 成本管理模块应实现成本管理的各项主要功能,一般包括对成本要素、成本中心、成本对象等参数的设置,以及成本核算方法的配置,从财务会计核算模块、业务处理模块以及人力资源等模块抽取所需数据,进行精细化成本核算,生成分产品、分批次(订单)、分环节、分区域等多维度的成本信息,以及基于成本信息进行成本分析,实现成本的有效控制,为企业的成本管理的事前计划、事中控制、事后分析提供有效的支持。
第十六条 成本核算主要完成对企业生产经营过程各个交易活动或事项的实际成本信息的收集、归纳、整理,并计算出实际发生的成本数据,支持多种成本计算和分摊方法,准确地度量、分摊和分配实际成本。
成本核算的输入信息一般包括业务活动事项的记录和货币计量数据等。企业应使用具体成本工具方法(如,完全成本法、变动成本法、作业成本法、目标成本法、标准成本法等),建立相应的计算模型,以各级成本中心为核算主体,完成成本核算的处理过程。成本核算处理过程结束后,应能够输出实际成本数据、管理层以及各个业务部门所需要的成本核算报告等。
第十七条 成本分析主要实现对实际成本数据分类比较、因素分析比较等,发现成本和利润的驱动因素,形成评价结论,编制成各种形式的分析、评价指标报告等。
成本分析的输入信息一般包括成本标准或计划数据、成本核算子模块生成的成本实际数据等。企业应根据输入数据和规则,选择具体分析评价方法(如,差异分析法、趋势分析法、结构分析法等),对各个成本中心的成本绩效进行分析比较,汇总形成各个责任中心及企业总体成本绩效报告,并输出成本分析报告、成本绩效评价报告等。
第十八条 成本预测主要实现不同成本对象的成本估算预测。成本预测的输入信息一般包括业务计划数据、成本评价结果、成本预测假设条件以及历史数据及行业对标数据等。企业应运用成本预测模型(如,算术平均法、加权平均法、平滑指数法等)对下一个工作周期的成本需求进行预测,根据经验或行业可比数据对模型预测结果进行调整,并输出成本预测报告。
第十九条 成本控制主要按照既定的成本费用目标,对构成成本费用的诸要素进行规划、限制和调节,及时纠正偏差,控制成本费用超支,把实际耗费控制在成本费用计划范围内。
成本控制的输入信息一般包括成本费用目标和政策、成本分析报告、预算控制等。企业应建立工作流审批授权机制,以实现费用控制过程,通过成本预警机制实现成本控制的处理过程,输出费用支付清单、成本控制报告等。
第二十条 成本管理模块应提供基于指标分摊、基于作业分摊等多种成本分摊方法,利用预定义的规则按要素、按期间、按作业等进行分摊。
第二十一条 预算管理模块应实现的主要功能一般包括对企业预算参数设置、预算管理模型搭建、预算目标和计划制定、预算编制、预算执行控制、预算调整、预算分析和评价等全过程的系统化管理。
第二十二条 预算目标和计划制定主要完成企业目标设定和业务计划的制定,实现预算的启动和准备过程。预算目标和计划设定的输入信息一般包括企业远景与战略规划、内外部环境信息、投资者和管理者期望、往年绩效数据、经营状况预测以及公司战略举措、各业务板块主要业绩指标。企业应对内外部环境和问题进行分析,评估预算候选方案,制定详细的业务计划,输出企业与各业务板块主要绩效指标和部门业务计划等。
第二十三条 预算编制主要完成预算目标设定、预算分解和目标下达、预算编制和汇总以及预算审批过程,实现自上而下、自下而上等多种预算编制流程,以及提供固定预算、弹性预算、零基预算、滚动预算、作业预算等一种或多种预算编制方法的处理机制。预算编制的输入信息一般包括历史绩效数据、关键业绩指标、预算驱动因素、管理费用标准等。企业应借助适用的预测方法(趋势预测、平滑预测、回归预测等)建立预测模型,辅助企业制定预算目标,依据预算管理体系,自动分解预算目标,辅助预算的审批流程,自动汇总预算。最终输出结果应为各个责任中心的预算方案等。
预算管理模块应能提供给企业根据业务需要编制多期间、多情景、多版本预算计划的功能,以满足预算编制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 预算执行控制主要实现预算系统与各业务系统的及时数据交换,实现对财务和业务预算执行情况的实时控制等。
预算执行控制的输入信息一般包括企业各业务板块及部门的主要绩效指标、业务计划、预算执行控制标准及预算执行情况等。企业应通过对数据的校验、比较和查询汇总,比对预算目标和执行情况的差异;建立预算监控模型,预警和冻结超预算情形,形成预算执行情况报告;执行预算控制审核机制以及例外预算管理等。最终输出结果应为预算执行差异分析报告、经营调整措施等。
第二十五条 预算调整主要实现对部分责任中心的预算数据进行调整,完成调整的处理过程等。预算调整的输入信息一般包括企业各业务板块及部门的主要绩效指标、预算执行差异分析报告等。企业应对预算数据进行调整,并依据预算管理体系,自动分解调整后的预算目标,辅助调整预算的审批流程,自动汇总预算。最终输出结果应为各个责任中心的预算调整报告和调整后的绩效指标等。
第二十六条 预算分析和评价主要提供多种预算分析模型,实现在预算执行的数据基础上,对预算的实际发生数进行多期间、多层次、多角度的预算分析,最终完成预算的业绩评价,为绩效考核提供数据基础。
预算分析和评价的输入信息一般包括预算指标及预算执行情况,以及业绩评价的标准与考核办法等数据。企业应建立差异计算模型,实现预算差异的计算,辅助实现差异成因分析过程,最终输出部门、期间、层级等多维度的预算差异分析报告等。
第二十七条 绩效管理模块主要实现业绩评价和激励管理过程中各要素的管理功能,一般包括业绩计划和激励计划的制定、业绩计划和激励计划的执行控制、业绩评价与激励实施管理等,为企业的绩效管理提供支持。
第二十八条 绩效管理模块应提供企业各项关键业绩指标(KeyPerformance Indicator,以下简称 KPI)的定义和配置功能,并可从其他模块中自动获取各业务单元或责任中心相应的实际绩效数据,进行计算处理,形成绩效执行情况报告及差异分析报告。
第二十九条 业绩计划和激励计划制定主要完成绩效管理目标和标准的设定、绩效管理目标的分解和下达、业绩计划和激励计划的编制过程,以及计划的审批流程。
业绩计划和激励计划制定的输入信息一般包括企业及各级责任中心的战略 KPI 及年度经营 KPI 指标以及企业绩效评价考核标准、绩效激励形式、条件等基础数据。处理过程一般包括构建指标体系、分配指标权重、确定业绩目标值、选择业绩评价计分方法以及制定薪酬激励、能力开发激励、职业发展激励等多种激励计划,输出各级考核对象的业绩计划、绩效激励计划等。
第三十条 业绩计划和激励计划的执行控制主要实现与预算系统与各业务系统的及时数据交换,实现对业绩计划与激励计划执行情况的实时控制等。
业绩计划和激励计划的执行控制的输入信息一般包括绩效实际数据以及业绩计划和激励计划等。企业应建立指标监控模型,根据指标计算办法计算指标实际值,比对实际值与目标值的偏差,输出业绩计划和激励计划执行差异报告等。
第三十一条 业绩评价和激励实施管理主要实现对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价,形成综合评价结果,向被评价对象反馈改进建议及措施等。
业绩评价和激励实施管理的输入信息一般包括被评价对象的业绩指标实际值和目标值、指标计分方法和权重等。企业应选定评分计算方法计算评价分值,形成被评价对象的综合评价结果,输出业绩评价结果报告和改进建议等。
第三十二条 投资管理模块主要实现对企业投资项目进行计划和控制的系统支持过程,一般包括投资计划的制定和对每个投资项目进行的及时管控等。
第三十三条 投资管理模块应与项目管理模块、资产管理模块、成本管理模块、预算管理模块等进行有效集成和数据交换。在投资计划制定时,可以从项目管理模块中获取相关的项目定义、工作分解定义、作业过程定义等信息,从资产管理模块中获取资产折旧等信息,从成本管理模块中获取项目成本分摊和归集等信息,以及向预算管理模块传递项目预算信息等。
第三十四条 投资管理模块应辅助企业实现投资计划的编制和审批过程。企业可以借助投资管理模块定义投资项目、投资程序、投资任务、投资预算、投资控制对象等基本信息;在此基础上,制定企业各级组织的投资计划和实施计划,实现投资计划的分解和下达。
第三十五条 投资管理模块应实现对企业具体投资项目的管控过程。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将项目管理功能集成到投资管理模块中,也可以实施单独的项目管理模块来实现项目的管控过程。
第三十六条 项目管理模块主要实现对投资项目的系统化管理过程,一般包括项目设置、项目计划与预算、项目执行、项目结算与关闭、项目报告以及项目后审计等功能。
(一)项目设置。主要完成项目定义(项目名称、项目期间、成本控制范围、利润中心等参数),以及工作分解定义、作业和项目文档等的定义和设置,为项目管理提供基础信息。
(二)项目计划与预算。主要完成项目里程碑计划、项目实施计划、项目概算、项目利润及投资测算、项目详细预算等过程,并辅助实现投资预算的审核和下达过程。
项目里程碑计划,一般包括对项目的关键节点进行定义,在关键节点对项目进行检查和控制,以及确定项目各阶段的开始和结束时间等。
(三)项目执行。主要实现项目的拨款申请,投资计量,项目实际发生值的确定、计算和汇总,以及与目标预算进行比对,对投资进行检查和成本管控。
(四)项目结算。通过定义的结算规则,运用项目结算程序,对项目实现期末结账处理。结算完成后,对项目执行关闭操作,保证项目的可控性。
(五)项目报告。项目管理模块应向用户提供关于项目数据的各类汇总报表及明细报表,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计划、项目投资差异分析报告等。
(六)项目后审计。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项目管理模块中提供项目后辅助审计功能,依据项目计划和过程建立工作底稿,对项目的实施过程、成本、绩效等进行审计和项目后评价。
第三十七条 管理会计报告模块应实现基于信息系统中财务数据、业务数据自动生成相对固化的管理会计报告,支持企业有效实现各项管理会计活动。
第三十八条 管理会计报告模块应为用户生成报告提供足够丰富、高效、及时的数据源,必要时应建立数据仓库和数据集市,形成统一规范的数据集,并在此基础上,借助数据挖掘等商务智能工具方法,实现多维度自动报表的生成。
第三十九条 管理会计报告模块应为企业战略层、经营层和业务层提供丰富的通用报告模板。
第四十条 管理会计报告模块应为企业提供灵活的自定义报告功能。企业可以借助报表工具自定义管理会计报表的报告主体、期间(定期或不定期)、结构、数据源、计算公式以及报表展现形式等。系统可以根据企业自定义报表的模板自动获取数据进行计算加工,并以预先定义的展现形式输出。
第四十一条 管理会计报告模块应提供用户追溯数据源的功能。用户可以在系统中对报告的最终结果数据进行追溯,可以层层追溯其数据来源和计算方法,直至业务活动。
第四十二条 管理会计报告模块可以独立的模块形式存在于信息系统中,从其他管理会计模块中获取数据生成报告;也可内嵌到其他管理会计模块中,作为其他管理会计模块重要的输出环节。
第四十三条 管理会计报告模块应与合并报告系统相关联,既能有效生成企业整体报告,也能生成分部报告,并实现整体报告和分部报告的联查。
第四十四条 在企业已有的信息系统中应用管理会计模块,其优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可以充分实现与财务会计模块和其他业务模块的系统集成,防止信息孤岛的产生。
(二)可以充分利用信息系统中的财务数据和业务数据,提高数据采集效率,更好提高管理会计工作效率和实践效果。
(三)基于现有的信息系统,符合相关人员的使用习惯,有助于管理会计从业人员对系统的掌握和使用。
(四)基于现有的信息系统,使用条件比较成熟,能有效地降低系统的建设成本。
第四十五条 在企业已有的信息系统中应用管理会计模块受已有信息系统环境的制约,在灵活性、完整性和可扩展性方面有一定的局限性。
第四十六条 本指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