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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港因年报财务造假被处罚

信息来源:中国会计视野 发布时间:2024-06-03 00:00:00 浏览次数:713 次

近日,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因2018年至2021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锦州港(600190.SH)被证监会责令改正,警告,并拟处以800万元罚款;6名责任人中时任财务总监李挺被警告,并拟被处以200万元罚款。

2018年至2021年,锦州港向大连和境、宁波百荣、上海银鸿、宁波朗逸、重庆岳城川聚五家公司采购电解铜、沥青、铝锭、棉花、橡胶等大宗商品,与此同时与上海盛辙、舟山丰聚益尚两家公司签订销售合同。锦州港的采购资金从锦州港流出后经过大连和境等五家供应商进入锦国投集团名册公司(资金池),当锦州港客户上海盛辙、舟山丰聚益尚需要支付锦州港货款时,锦国投集团名册公司(资金池)将资金支付给这两家公司,由这两家公司支付给锦州港。锦州港与上述七家公司开展的贸易业务无商业实质。

2018年至2021年,锦州港与上述公司开展贸易业务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和利润总额,导致2018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

其中,2018年虚增营业收入2,120,276,859.08元,占当年营业收入的35.81%;虚增营业成本2,099,567,800.35元,虚增利润总额20,709,058.73元,占当年利润总额的5.67%。2019年虚增营业收入3,947,122,916.18元,占当年营业收入的56.13%;虚增营业成本3,908,124,086.94元,虚增利润总额38,998,829.24元,占当年利润总额的17.78%。2020年虚增营业收入2,481,637,365.23元,占当年营业收入的36.47%;虚增成本2,437,479,939.72元,虚增利润总额44,157,425.51元,占当年利润总额的18.30%。2021年虚增营业收入75,113,954.95元,占当年营业收入的2.56%;虚增利润总额75,113,954.95元,占当年利润总额的47.85%。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证监会拟决定:

一、对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800万元罚款;

二、对时任董事长徐健、时任副董事长、总经理刘辉刘辉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400万元罚款;分别拟处以10年以上市场禁入。

三、对时任董事鲍晨钦、时任财务总监李挺、时任副总经理宁鸿鹏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00万元罚款;

四、对时任副总经理曹成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