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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观财报|永拓所因员工买卖审计客户股票等被警

信息来源:中新经纬 发布时间:2024-01-11 00:00:00 浏览次数:461 次

中新经纬1月11日电因员工买卖审计客户股票等5项违规,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下称永拓所)被警示。

江苏证监局网站11日公布的信息显示,该局对永拓所开展了独立性检查。经查,发现永拓所存在以下问题:

一、存在或有收费安排

永拓所部分IPO项目存在或有收费或类似安排,如部分项目在审计业务约定书中约定股票发行上市或上市申请审核通过后,由拟上市公司给予一定奖励或差额服务费;部分项目约定的协助核查、意见反馈服务费用或财务报表审阅、验资服务费用明显偏高。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第4号——审计和审阅业务对独立性的要求》(2020年)第五十四条的规定。

二、员工买卖审计客户股票

永拓所未对员工买卖股票建立有效的管控机制;存在审计项目组成员买卖所在项目组审计客户股票的情形。上述情形违反了《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管理》(2020年)第五十六条、《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第4号——审计和审阅业务对独立性的要求》(2020年)第六十七条的规定。

三、未按规定进行轮换

永拓所未对注册会计师执行公众利益实体审计业务期限实施有效管理,承做的个别上市公司项目2015年至2020年连续六年质量控制复核合伙人为同一人,未按规定进行轮换。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第4号——审计和审阅业务对独立性的要求》(2009年)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的规定。

四、内幕信息管理欠缺

永拓所未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登记管理,未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证监会公告〔2022〕17号)第八条的规定。

五、未建立完整的独立性管理体系

一是永拓所未指定专门的合伙人对遵守独立性要求承担责任;二是永拓所未设计、实施、运行与独立性相关的监控程序;三是永拓所未制定适当的对违反独立性行为进行问责的政策和程序。上述行为违反了《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管理》(2020年)第三十九条、第七十九条、第九十二条的规定。

江苏证监局指出,永拓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该局决定对永拓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计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与此同时,买卖审计客户股票的两名员工也被监管点名。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陈伟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显示,永拓所接受委托,对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恒久)2022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于2023年4月27日出具了审计报告(永证审字〔2023〕第110030号)。陈伟作为ST恒久项目组成员,在2022年年报审计期间买卖ST恒久股票,违反《证券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按照《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对陈伟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计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王雅坤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显示,永拓所接受委托,对南方黑芝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黑芝麻)2022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于2023年4月28日出具了审计报告(永证审字〔2023〕第110032号)。王雅坤作为黑芝麻项目组成员,在2022年年报审计期间买卖黑芝麻股票,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按照《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对王雅坤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计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资料显示,2000年,永拓会计师事务所取得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资格。2020年,通过了财政部和证监会双备案审核,可依法从事证券服务审计业务。2002年起,连续20年位列全国百强会计师事务所前列。目前,注册资本15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