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具虚假审计报告 北京兴华及2名注会被罚
信息来源:中国会计视野 发布时间:2023-05-24 10:59:43 浏览次数:456 次
近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公布对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兴华所)及2名注册会计师的处罚决定。
兴华所系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鼎股份或公司)2018年财务报表审计机构。经查明,兴华所为华鼎股份2018年财务报表提供审计服务。2019年4月25日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2019〕京会兴审字第68000037号)。审计服务收费125万元(含税,税率6%),签字注册会计师为陈树华、朱佳明。
2018年至2019年,华鼎股份通过预付采购款及工程款等名义向供应商及建筑商付款,资金最终转入控股股东三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鼎集团)及其控制主体或代三鼎集团偿还债务。其中,2018年累计发生额9.19亿元,期末余额1,160万元,占公司当期净资产的比例分别为15.82%、0.2%。华鼎股份未在2018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
兴华所在审计过程中,在《总体审计策略》中将公司控股股东“存在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重大风险”评估为可能存在较高重大错报风险的领域,并就该重大错报风险设计了应对措施。但在实施过程中,未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按总体审计策略实施充分的应对措施,未就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具体如下:
(一)未充分关注预付工程款支付、审批异常及季末集中退回情况
(二)未充分关注采购款异常退回情况
(三)未对货币资金异常情况保持合理怀疑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浙江证监局依法决定:
一、对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1,179,245.28元,并处以1,179,245.28元罚款。
二、对陈树华、朱佳明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